天津杠杆炒股 万科A: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“22万科05”公司债券赎回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

发布日期:2025-06-19 21:26    点击次数:77

天津杠杆炒股 万科A: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“22万科05”公司债券赎回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

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“22 万科 05”公司债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赎回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:000002、299903、149975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万科 A、万科 H 代、22 万科 05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〈万〉2025-088 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公告的虚假记载、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 重要提示: 税)。    一、“22万科05”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三期)(品种一)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 选择权、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。   (1)赎回选择权: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 3 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 20 个交易日,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 回选择权的公告。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,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 3 年全 部到期,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 债券。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 3 年利息在第 3 个年度付息日一起支 付。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, 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。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,则本 期债券将继续在第 4、5 年存续。   (2)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: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 3 年 末调整本期债券后 2 年的票面利率;发行人将于第 3 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 20 个交易日,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。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 选择权,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。   (3)回售选择权: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,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 3 个计 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,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。本期债券第 3 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,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。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。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   二、本期债券赎回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  根据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(第三期)募集说明书》有关条款约定,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 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。  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,公司决定行使“22万科05” 赎回选择权,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“22万科05”全部赎回。   (1) 付息登记日/赎回登记日/最后交易日:2025年7月7日。   (2) 付息日/赎回资金到账日:2025年7月8日。   (3) 赎回日/摘牌日:2025年7月8日。   三、本次赎回实施方案 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“22万科05”全 部持有人。2025年7月7日买入“22万科05”债券的投资者,享有本次 赎回的本金及利息;2025年7月7日卖出“22万科05”债券的投资者, 不享有本次赎回的本金及利息。 含税)。公司赎回债券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,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。 票面年利率为3.21%。每10张债券(面值为人民币1,000元)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32.10元(含税)。扣税后个人、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5.68元;非居民企业(包含QFII、RQFII) 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.10元。 本期债券的赎回工作。在本期债券赎回资金到账日前2个交易日,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证券登记备付金账户中,再由证券公 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。   四、关于本次赎回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,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,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.00%,根据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 (国税函2003612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   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、增信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1〕34号)的规定,自2021 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   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。  五、咨询联系方式   联系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大厦   联系人:肖哲   联系电话:0755-22198759   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  联系人:受托管理人项目组   联系电话:010-60838888 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会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





Powered by 华林优配-股票实盘配资-10倍杠杆配资平台 @2013-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

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系统 © 2009-2029 联华证券 版权所有